尊敬的卖家:
您好!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本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商标法的修改添加了自2014年5月1日后禁止宣传和使用驰名商标的规定。即禁止销售带有驰名商标的商品,禁止各类宣传中使用驰名商标字眼。为了避免因违反新《商标法》而使卖家受到处罚、给卖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请广大卖家于2014年5月1日前,将网页介绍、商品本身、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广告宣传、展览、企业介绍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涉及到的驰名商标字样,全部删除。
大家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