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修正草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1日上午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等。
网络购物,有些商品可能不能在7日内无理由退货了,退回商品的运费也要由消费者来承担。这是昨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规定的。规范网络购物,是三审稿重要的修改内容,主要涉及7日无理由退货的限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网络购物平台需要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 焦点
1 电子书或不能无条件退货
消法修正草案二审稿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这被称为消费者的“后悔权”。
但在上次审议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提出,建立网络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制度是好的,但也应防止权利滥用,进一步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同时明确退货的运费由谁承担。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苏泽林介绍,草案增加列举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增加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不过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意味着电子书等在线购买下载的商品,今后将可能不可以7天内无理由退货了。
■ 解读
无理由退货运费为何要消费者支付?
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因此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表示,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因此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
“但公众千万不要对此误解了”,刘俊海说,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质量问题,属于有因退货,就要按照三包规定来进行退换货,这时的退货费用就要由经营者承担了。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严方也称,此项规定是从保护交易双方的共同权益来考虑的,消费者有冷静期,对不满意的商品可以退,但如果由此产生的新资费却要经营者承担,无疑也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
2 网络交易平台失察要先行赔付
草案二审稿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这意味着,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络平台需要先行赔付。
据苏泽林介绍,在二审的时候,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网络交易不同于实体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电商数量庞大,对二者不加区别地对待,也不一定对消费者有利。
草案三审稿减轻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草案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 解读
提供卖家信息网购平台就能免责?
专家建议统一规定对第三方网购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
张严方说,网购平台提供卖家的信息给消费者,这样消费者就可以直接找卖家来索赔,也是可行的。
而刘俊海则指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先行赔付,是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这样一个条件,与此前草案相比,无疑是有些弱化了像淘宝这样一类的第三方网购交易平台的责任。网购平台守土有责,不能因为向消费者提供了卖家信息,就能免除责任,应该更多地建立自律交易规则。
“不能牺牲消费者的权利换来电商所谓的大发展”,他认为,如果弱化了第三方网购平台的责任,消费者丧失了信心,反而不利于电商发展,建议“统一规定对第三方网购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或者在条款中增加规定,网购交易平台监督销售者有过失的,也应对消费者先行赔付,让网购平台真正肩负起对卖家的监管责任。
3 明确“惩罚性赔偿”可索两倍赔偿
按照草案二审稿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除了追究刑责,受害人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其中,没有明确“惩罚性赔偿”。
苏泽林说,有委员提出,建议将“民事赔偿”修改为“惩罚性赔偿”。法律委认为,二审稿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再明确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最终,草案三审稿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规定赔偿损失,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解读
欺诈造成严重损害赔偿力度够不够?
担心对违法者震慑力还不够,建议依然实行“上不封顶下有保底”
刘俊海说,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与现行消法相比,赔偿向消费者倾斜,减轻了消费者为“追回一只鸡而杀掉一头牛”的现象,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不过,对于因造成消费者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欺诈,此次三审提出的是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刘俊海认为这对违法商家的震慑力不是很大,力度略小了点,依然建议实行“上不封顶下有保底”,损失赔偿要涉及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实际损失。
■ 追访
消协:改“社会团体”为“社会组织”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社会团体,负责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工商总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出,消协由政府主导设立,没有会员,履职具有公益性,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由会员组成的社会团体不同,建议重新定性。
草案三审稿将消协等的定性修改为“社会组织”,并规定其应当听取消费者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案进行“出台前评估”
据苏泽林介绍,10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出台前评估会议”,对消法修正案草案和主要修改内容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后的社会效果进行评估。参加者包括全国人大代表、消费者、经营者等方面的代表。
评估的总体评价是,草案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范了新的消费方式,有利于提升消费信心,促进正当经营、诚信经营。内容明确、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