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湖南商贩李清向熟人周金柱购买了3万套非法制造的鄂尔多斯、恒源祥等注册商标。随后,李清又购买了2万多件白坯衫,并在上面钉上商标,包装成名牌羊毛衫,在自己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富民商场的店铺内主要通过淘宝网(微博)销售。网购者发现上当之后,纷纷到淘宝网投诉,在网上发帖声讨,另有网购者向公安部门进行了举报。
2010年12月15号,鄂尔多斯市警方在郴州市富民商场将李清抓获。
公安人员在李清的店内扣押吊牌价每件2180元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4351件,吊牌价每件1680元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17403件,吊牌价每件968元的假冒恒源祥羊毛衫4433件。之后,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处向李清销售非法制造商标的被告人周金柱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清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51万元。
这起看似普通的造假案件被贴上天价罚金的标签之后,立即在网络上炒得沸沸扬扬。有网友表示,李清销售假冒名牌羊毛衫,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当然应被追究责任。名为正义追求者的网友表示:“处罚应考虑收缴罚金的可能性,如果处罚无法实行,就会损害法律的公信力。2151万元罚款李清绝对承受不起,判决缺乏现实意义。在网络上的不少言论对李清表示了同情。
李清的辩护律师王福奎称,李清销售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的价格多为100多元,4个月来只卖出了400多件,销售额6万余元,获利仅1万元左右。如此看来,李清被罚2151万元并不合适。李清的代理律师南新丹表示,第一次判决罚金2151万元,他们对这个判决有不同意见。
南新丹:我们对这个事肯定觉得有异议,第一,关于根据吊牌价来计算非法经营数额这个没有法律依据。再加上李清当时在电脑主机里有标价,那个标价跟吊牌价金额相差有10多倍,所以这个计算依据,我们认为与事实不相符。再一个数量我们也有异议,因为扣押的时候,一是物品持有人不在现场,见证人是受害人的工作人员,所以这属于违法证据,应当要排除,但是没有排除。
那么,法院那2151万元的处罚是怎么算出来的?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清组织整个造假环节。刑法规定,在未获得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属于假冒行为。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侦查机关在办案期间,查扣了李清储存的侵权羊毛衫26187件,依照法律规定,其非法经营数额按照查扣商品吊牌上的标价计算,共计4301万余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清一审判决罚金2151万元是按照非法经营数额4301万元的50%确定的。
在各方讨论热评之中,今年4月25号,李清因涉嫌销售假冒名牌羊毛衫一案,在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开庭。法院对李清的罚金由2151万元减到了199万1千8百59元。
对于改判后的199万元罚金,李清的代理律师南新丹仍然认为,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清家里也表示,并没有那么多件假冒羊毛衫,不认可这个罚金。
南新丹:因为数量存在违法证据的问题,所以我们认为,罚金是根据数量、非法经营金额来进行判罚的,所以我们认为罚金没有体现法律事实。李清家里面对这个罚金也承受不了,也没有考虑违法所得和侵权的情况。
李清的妻子李红英表示,自己第二个小孩已经7岁,但还没有上学,出了这个案子后,家里四处借钱,现在已经欠款二三十万元,可重审的判决罚金仍然是天文数字。李清的代理律师南新丹表示,李清家属已经于今天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南新丹:下一步,我们和他的家属决定要上诉,今天已经上诉到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李清也记不得具体数量是多少,根据他那个店面装不到26000多件,当时现场有很多店面都被封了,那些人都逃了,数量有合理的怀疑是不是计算到李清这里。第二个怀疑,客源清单和收藏笔录的形成有违反法律程序的问题。他们收藏的时候、扣押的时候也拍了录像,那个录像也可以看得到店面的情况。
国浩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谢湘辉表示,公安部门扣押的物品在程序上不合法的话,当时拍的录像应该可以证明李清店面里面到底有多少假冒的货物,这些举证是由执法机关来负责的。
谢湘辉:如果没有的话,那个公司应该有录像证明这个情况,证明这些产品确实是在他这里扣押的,这样这个程序就比较合适。现在的情况是不能充分证明假冒的商品是他这里销售的商品,或别人提出质疑认为这个商品是别处转移过来的,在这种情况下,执法部门就有必要证明当时查扣的产品都是他正常销售的,这个责任在于执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