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判决书,任职于蚂蚁金服数娱中心商务经理的刘某南,利用负责支付宝客户的准入、投诉管理的职务之便,将本不能审核通过的公司得以审核通过,并为之处理各类涉赌、涉诈投诉,在确实无法应对支付宝公司的检查时,通知他人及时变更收付款主体,进而收受贿赂千万元。
不过,截至7月17日下午,该刑事裁决书已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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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这份刑事裁决书显示,公诉机关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今年1月4日判决。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书显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8)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南、孙某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吴某、孙某冰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6月21日提起公诉。
其间,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西湖区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经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院审理查明:一、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刘某南利用其在蚂蚁金服数娱中心担任商务经理,负责支付宝客户的准入、投诉管理的职务之便,为被告人吴某提供帮助,将吴某提供的本不能审核通过的公司得以审核通过,并为吴某提供的公司处理各类涉赌、涉诈投诉,在确实无法应对支付宝公司的检查时,通知吴某及时变更收付款主体。
而被告人吴某为表示感谢,将一张郭某身份开户的尾号3383招商银行卡送给被告人刘某南,2016年7月24日至2017年6月19日间,被告人吴某向该账户转账人民币共计372.9万元,上述款项被被告人刘某南*卡消费和取现。
二、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刘某南利用其在蚂蚁金服数娱中心担任商务经理,负责支付宝客户的准入、投诉管理的职务之便,为被告人孙某冰介绍的方某振(另处)提供帮助,将方某振提供的本不能审核通过的公司得以审核通过,并为其提供的公司处理各类涉赌、涉诈投诉,使相应公司能够正常使用支付宝进行收支,在确实无法应对支付宝公司的检查时,通知被告人孙某冰等人及时变更收付款主体。方某振通过被告人孙冰于2017年4月27日、5月26日、7月21日分三次送给被告人刘某南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人孙某冰为此收受方某振好处费5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冰已退出赃款50万元。
三、2017年3月,被告人孙某晶利用其在蚂蚁金服数娱中心担任高级业务发展专家,负责审批支付宝商户签约的职务之便,为被告人吴某提供帮助,将吴某提供的公司审批由刘庆南担任商务经理,让刘某南可以为吴某提供的公司处理各类涉赌、涉诈投诉,使吴某提供的公司能够正常使用支付宝进行收支。被告人吴某为表示感谢,于2017年6月将一张孙某身份登记的尾号5105建设银行卡送给被告人孙某晶,该卡分别在2017年6月、7月、8月多次转入人民币共计29.6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判决书还披露了“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证实2017年8月9日19时公安机关接到举报被告人孙某晶、刘某南嫖娼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民警将二人从天目山路支付宝公司带回派出所调查。被告人吴某系在海口入境时被抓获。被告人孙某冰系被动归案。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南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9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孙某冰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孙某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60.1万元、手机六部、涉案郭某某、孙某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孙某尾号5105建设银行卡内赃款人民币194244元及孳息予以没收;暂存于本院的赃款人民币756元予以没收;查封在案的赃物京N×××××车一辆、大厂回族自治县福泰花园兰苑46号楼3单元1402室房产及小区车位一个依法拍卖、变卖后上交国库;郭莉莉尾号3383招商银行卡内的赃款人民币81889.9元及孳息予以没收;查封在案的被告人刘某南妻子张某2名下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1号1号楼13层1301室房产依法拍卖,所得款项在涤除优先权后属于被告人刘某南部分予以追缴;不足部分继续向被告人刘某南追缴后,上缴国库。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最后表示,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目前,被告方是否上诉还不得而知。
附:
被告人刘某南(花名鸿元),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郑州市,大学文化程度,蚂蚁金服(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数娱中心商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程度,北京金朋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冰,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回族,出生地河南省洛阳市,大学文化程度,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晶(花名梵茵),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蚂蚁金服(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数娱中心高级业务专家,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暂住杭州市西湖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2018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