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对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要求赔偿,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要承担赔偿责任。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商品质量承诺和担保制度,主动和解消费纠纷。
对于质量抽查,《意见》表示,网络商品抽检结果与线下抽检结果具有同等效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被抽检的网络商品经营者、被抽检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该商品的经营者及辖区内线下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提供对相关商品的交易平台服务。
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不合格产品,而卖家又无法联系到的,可根据商品不合格的情况,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不合格商品信息及被抽检网络商品经营者的虚拟店铺实施商品信息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非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的,可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网站的接入服务。
《意见》还明确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指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加强对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管理,健全完善商品质量管控制度和措施,主动开展商品质量检查,督促网络商品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及服务义务,及时制止消费侵权行为。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开展网络商品抽检、抽检结果等信息及时通知网络商品经营者,对被抽检的不合格商品及其经营者采取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