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类似“避风塘小鲍鱼、麻辣小鲍鱼、椒盐九节虾……速度来下单!”的吆喝随处可见。这些心动的吆喝和诱人的美食配图不断*屏,直击吃货的内心。继卖衣服、代购之后,自制美食在朋友圈迅速火爆起来。然而,今后这些私房美食或将不能再这么个卖法了。
8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网上销售食品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经营者具体信息须担责任,这意味着,五花八门的网络食品销售即将走出监管真空地带。
微信美食巨大商机
近年来,朋友圈的“熟人经济”方兴未艾,自制美食在众多卖衣服、代购之中异军突起,开始占领人们的朋友圈,这种O2O消费模式让不少年轻人多了兼职赚外快的机会。
8月初,某报社社会调查中心曾对2004人进行一项调查显示,70.2%的受访者在朋友圈购买过自制食品,类别包含蛋糕甜点(44.7%)、水果生鲜(26.5%)、私房菜(22.0%)、咖啡饮料(18.8%)和其他(4.2%)等。由此可见,在朋友圈销售自制美食存在着巨大的潜在消费市场。
然而这舌尖上的微信美食能否食得安心,是萦绕在消费者头脑的顾虑。可以说,意见稿的出台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网络食品销售的空白。
网上卖食品应有许可或备案
意见稿对网络食品经营作出了明确定义,凡是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都属于网络食品经营,也就是说网络经营的土特产、朋友圈中的食品销售都在监管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未取得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对于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意见稿规定网站须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同时,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实现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
针对主体信息公示,意见稿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未经消费者同意,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公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否则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电商平台或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及时核实更新。如未按规定执行,则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若消费者通过淘宝、微店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由其赔偿;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追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入网食品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